文化交流中心宪章 - Charte/

文化交流中心宪章 - Charte

法国文化交流中心的宗旨是将独特的文化遗址和高质量的文化艺术项目结合起来,实现文化遗址的修复和重生。

这一宗旨综合了文化中心的两个主要目标: 保护和发挥文化遗产的价值,围绕一个特定文化主题开展文化创新项目。这两大目标依托于每个文化交流中心的遗址,并体现在其举办的每个文化项目中。

法国文化交流中心是文化遗产与创作的实验室,是应用研究的场所,同时也与当地的人民群众联系紧密。

它们参与到艺术文化教育及艺术实践当中。

它们的工作在地区、国家、欧洲及国际四个层面上展开。

1973年,文化交流中心形成一个文化网络,并在国家层面通过法国文化中心协会这个管理者开展联络与合作。1991年开始,文化交流中心项目发展到欧洲和国际。

此宪章是对Jack Lang(前文化与通讯部部长)与Jacques Rigaud(时任协会主席)签署的1992年宪章的继续,它涉及到每个文化交流中心及其合作伙伴。

 

/ 项目的连贯性

 

文化交流中心的运行由三个不同的工作方向交汇而成,形成一个连贯的文化项目。

文化遗址以及它的修复和增值

即使没有所有权,文化交流中心长期占据文化遗址,以对其开展修复及保护工作。文化遗址是一片被划定出来的场地,既可以是失去其原本功能的历史建筑,也可以是独特的文化风光。

遗址的质量及其承载的文化和社会历史的特殊之处构成了遗址的独特性,这也是定义“文化交流中心”标识的主要标准。

历史遗址的修复和整治从它的工程计划开始就是文化交流中心项目整体的一部分,并推动项目的发展。

项目的可贵之处在于,它在让大众认识和了解遗址的同时,还借助科技力量和有效的文化推广,通过组织不同的公众参观革新后的遗址,开发出一条文化旅游的新途径。

这些遗址为追求艺术体验提供最大程度的便利,使公众拥有接近艺术展品、接触艺术家及互动的可能。文化项目对艺术的传达与遗址本身的魅力和价值利用是密不可分的。遗址与艺术创作过程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文化交流中心项目的焦点问题。

创作与传递

艺术与知识是文化交流中心项目的核心所在。本着传递知识、促进交流、鼓励创作的原则,项目施行文化开放的政策,开展文化艺术教育、业余爱好实践和专业艺术培训。

与此同时,项目还可以结合科技进步带来的新鲜事物和活力,推进人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艺术家和研究员驻留项目是文化交流中心的主要运作方式之一。驻留者来自不同学科和领域,他们在遗址中进行创作和研究活动的同时,也在培训、创作和研究过程中促成各门学科间的交流和碰撞。

文化中心的介入发生在文化传播阶段之前,新兴艺术家从高等教育过渡到职业生涯期间及其创作之中。它们一方面是开展艺术实验的场所,一方面也是公众见面的空间。

文化交流中心是孕育文化项目的暖箱,是对专业人士、艺术家、研究员、学者和专家开放的工作场所。他们的工作可以看成是对大众的一种文化回馈。一般来说,文化交流中心渴望在大众和创作之间激发各种奇特的联系,推崇一种发展大众的积极政策。

文化交流中心的使命决定了它们在制定工作目标和开展其他活动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权,并且可以联合公、私合作伙伴,得到技术支持和必要的经济资助。

利用接待能力寻求发展

文化交流中心是一个个有利于个人或集体工作的独特空间。它们提供的活动集中在汇合的概念上,汇合则意味着必须具备相应的接待设备和基础设施。

文化交流中心项目的接待和服务能力可以促进交流,在吸引各方面公众进行参与的同时,也为地区项目在文化交流中心扎根提供便利。这种接待能力对于其自身举办活动以及接待外界机构举办座谈会及会晤都十分必要,它不仅为文化交流中心提供了多元化的收入,也使其能与经济界建立联系。

这些接待活动不是自成一体的,而是与文化交流中心的整体项目协调一致且为其提供支持,还可以有助于新的经济模式的崛起。

 

/项目的实施

 

每个文化中心都根据其遗址的精髓、特点及潜质,围绕一个鲜明的文化主题开展一项明确的知识和艺术项目。每个项目都具有其独特的本质。它们符合审美、社会、环境、人文和科学的要求,并能使这些因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这些项目从研究、培训和创作三个角度制定,连接多个研究专业和领域,有助于不同题材的交融,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演变。

每个项目都是在合作的精神指导下设计的,合作伙伴之间遵循认真严谨、追求卓越、鼓励传递和创新、亲民开放的共同价值观,以杜绝平庸。

各中心的项目都是长期寻求综合过程中的产物,因此如果不对项目、遗址和所有举办活动进行集中统一的领导,项目就不能得到圆满实现。这一领导不单指对项目的管理,还包括对项目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理想情况下,施工单位在遗址施工方案制定前和施工过程中都应咨询这个领导层的意见。

每个文化中心以确保项目的鲜明个性和统一领导为前提,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机构的法律形式。该形式应该保证机构的自主性,体现其功能上服务大众和公益的特点,并有利于充分利用遗址。在拥有遗址所有权的情况下,则应保证一个遗址长租合同与项目并存。

文化中心的合作伙伴被一个切合实际的志向所激励 :它们肩负着为文化中心的运行、文化艺术活动的实施及发展提供必要资助,使其成为超越地区意义的地标性建筑和参与者的使命。

每个文化中心的项目都参与到其影响区域或介入领域的文化发展中。本着创新的精神,项目寻求与现有文化机构的互补效应。因此,文化交流中心是区域尤其是乡村地区文化发展政策的承载者。

凭借其在周边建立的工作关系网,文化交流中心成为国家、地方政府及地区其他社会经济、文化参与者之间建立联系和合作关系的理想场地。作为地方分权政策的相关机构,文化中心是该政策的先锋,在地区文化网络中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作为文化胜地及思想、文化艺术机构的典范,文化交流中心自然而然地融入到地方、国家、欧洲及国际的文化框架中。它们肩负着联合面临相同挑战的文化机构,以及孕育合作的使命。

文化交流中心协会在与法国文化及通讯部、法国文化中心及法国大使馆保持联系的基础上,在世界范围内尤其在欧洲与其他文化机构和参与者拓展伙伴关系。

 

/一个致力于拓展团体的组织

 

源自其力图实现的汇合概念,文化交流中心自然不会满足于它们的个别行动,而是在文化交流中心协会中以网络的方式共同协作。

协会在法国文化与通讯部以及其他官方机构的共同支持下成立,然而它的角色不是官方监管人,而是一个专业组织,一个资源集中地,一个文化暖箱,一个艺术平台。它肩负着通过经验交流、集体研讨、探寻成员互补性、定位新成员和潜在项目的方式,确保标识及文化中心网络在法国、欧洲及世界范围内发展的责任。它为合作与辩论提供开放的空间,并广泛动员文化交流中心的专家学者,跟踪文化项目的进展。协会的所有行动都在与合作单位协商后开展。

协会的另一个任务是与秉承相同精神的法国机构发展关系。

在协会中,每个文化交流中心发展其独特个性,保持完全自主性,同时也表现出对标识的拥护和尊重。

协会是文化交流中心标识的所有者,同时确保文化中心的集体化管理。

1996年,经文化交流中心国家委员会提议,该标识由法国文化及通讯部颁发给文化交流中心协会,协会也是该委员会的合法成员之一。

在获得该标识之前,新的文化中心可以先被列入考虑范围,这一阶段可以让它们适应和融入充满活力的整体项目中。

标识的授予要得到宪章所有合作伙伴的同意,新文化中心还应符合从属文化交流中心协会的条件。

 

迈向成功

 

文化交流中心的成功和成就取决于其组成部分的融合质量,及其与远近环境关系的紧密程度。其中,针对新公众开展的研究、艺术创作及文化推广和开放是最佳的例子。随着文化遗址的年代越来越久远,该项目的成功将赋予它们一个真正的知识、经济及社会意义,进而证实地方政府和国家为它们的复兴而做出的努力是有成效的。